申诉或者上诉时,当事人(被告人)能不能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正卷材料?

刑事辩护 北京-石景山区 2022-10-20
尊敬的律师您好!这是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刑法已执行完毕。案件当事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法(2013)283号《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规定为依据,向终审法院书面申请仅查阅复制法院给被告人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但却遭到档案管理员的拒绝,其理由是:“在申诉前不可以,只能在申诉审查立案后才可以”。问其这个理由的法律依据?始终得不到回答。按照这个理由,如果申诉被驳回,当事人将永远也看不到自己犯罪的证据。但是,这两条法律並未规定当事人或者律师是为“申诉或者上诉”所用才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更未规定应当在“审查立案”的前与后。 我要咨询的是:我理解这两条法律规定的本意就是 保 证 当 事 人(被告人)对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 有 知 请 权 ,与是否上诉或者申诉 无 必 然 联 系即 无 关 联 性。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也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正卷材料,以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不知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教。 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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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刑事被告是没有阅卷权的。您提供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中规定的也是律师可以向原案件承办人申请阅卷。但是与申诉与否无关,该法院提供的理由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2022-10-20 09: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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