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称,田女士申请办理了银行卡并本人签字。对此田女士表示并不知情,并对签字提出异议。法院认为邮政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银行卡是田女士本人申请办理。同时,储蓄企业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在田女士本人没有申请副卡的情况下,她的存款被他人冒取,一审法院认为邮政分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存款的责任。邮政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春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事件提醒我们银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银行更应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严禁他们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私利。同时,银行还要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提高安全防范的能力,加强对客户的安全教育,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提高银行的信誉和形象
2023-03-13 17: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