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由原告王大爷提出主张,但超市的举证能力显然强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王大爷,所以,由超市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说明王大爷到底是如何消费了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如果有一方无法提供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本案法官要求超市老板提供当天王大爷的流水明细清单,但对方却说自己没有明细,也不计算赚了多少,明显不符合常理。后经实验证明,超市对卖出的商品,电脑里都存有流水明细。
但是本案中超市老板既不能说明3200元的组成,也无法提供账目、流水和监控,应当由超市老板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老板返还原告王大爷不当得利3168元。
店家辩称,王师傅称他买了32块钱的东西付了3200元,要求自己返还3168元,是在对他进行讹诈。
讹诈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敲诈勒索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2000元至5000元。
虽说各省对于敲诈勒索罪规定的数额标准会有小差异,但一般情况下3168元也就够上数额较大的标准了。
如果王师傅被店主起诉并被认定敲诈勒索3168元的话,按处罚标准就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了。
都说“诚信为本”,但是有些商家的做法真是违背了这一立身之本!另外提醒消费者,当购物刷卡时一定先确定购物金额,然后在进行刷卡,最后确定小票的金额后再签字。
2023-02-28 17: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