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张小小已经成年,赵乙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赵某在立遗嘱时未对赵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但未保留“必留份”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赵某遗产中扣除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应遵照赵某的遗嘱由王某继承,张小小不再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
我国立法充分贯彻了遗嘱自由这一原则,但是遗嘱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且《民法典》1130条还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据此,二审法院从既尊重被继承人赵某意愿又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将为赵乙预留的必要份额增至17万元。
在这里提醒大家,遗嘱分配遗产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订立时不仅要考虑其格式是否合法,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
所以,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023-02-08 17: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