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黄甲、杨乙夫妇被法院判决构成拐卖儿童罪,那么对于民间送养行为和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该如何区分呢?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例如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的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两次出卖亲生子女,把自己的亲生子女当成商品随意出卖,相比拐卖别人的孩子出卖更加可恶。所以父母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孩子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2023-01-04 17: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