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蓝某以买卖为目的向魏某出售伪造的法院公章,并指导魏某如何做一份民事判决书,魏某也是想用这份伪造的民事判决书欺骗父亲要钱,二人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二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魏某和蓝某成立共同犯罪吗?
答案是成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魏某从蓝某处购得法院电子公章,并在蓝某的指导下伪造一份民事判决书,两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12-10 14: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