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1条规定,在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孙某虽未能提交“房屋买卖协议”原件,但其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上记载的四个介绍人中三个的录音,还有被告李某之子的通话录音,均可证实李某之父卖房子于孙某之父的事实,可印证“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涉案房屋自1998年以来即由孙某及其母亲等人居住使用,从未向李某交纳任何费用,李某亦从未向其主张过任何权利,如非已出卖,亦与常理不合。
因此,本案中孙某虽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是复印件,但结合其他证据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孙某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用的条件
一份有效的证据应当具有“三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第一,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二,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第三,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也叫做证据的相关性,就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如果该证据与案件情况没有客观的联系,不能起到证明案件情况的作用,即使是真实、合法、客观的,也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大家在收集提交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从而增加证据的证明力,利于法庭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2-12-02 16: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