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1、两者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包括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当事人对订金的约定却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第2、两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而定金能够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
第3、两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合同成立后,订金直接抵作合同价款。
第4、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