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专利法规定将侵权人的侵权所得作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替代物。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实践中必须解决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首先由权利人向法院提供侵权人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据。但是,由于侵权非法获利的准确数据在侵权人的掌握之中,
实践中,权利人除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税务等部门调取被告备案的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外,往往难以获取侵权获利数额等相关证据。对于未经合法注册或工商备案的侵权人,
权利人更缺乏足够的举证能力。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交其非法获利的相关证据,但是实践中,侵权人如实提交相关证据的比例极少。原告还会经常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请求法院对侵权人的财务账册等记载其经营信息的材料进行保全,以查实被告侵权获利情况。法院经审核,认为证据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但是,由于目前公司财务运行状况的不规范,即使法院能够保全到侵权人的财务账册等材料,但是也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侵权人经营的实际情况,
或者不能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这就给司法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如何结合现有证据从侵权人的获利方面合理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法院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方式、持续时间等情节,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侵权人侵权获利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