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合法
《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该条的着重在于“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而非否认了限制对外转让的约定的效力。实践中,很多公司会在章程中约定例如“员工离职时应当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特定人员”等。该种约定实质上也是限制了员工对外转让的权利,但都被法院所认可。
网友认为:
实践中,很多公司会在章程中约定例如“员工离职时应当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特定人员”等。该种约定实质上也是限制了员工对外转让的权利,但都被法院所认可。
实践中的这一现象,对于公司对员工的这种限制往往发生在员工激励或奖励的场合,此种限制能被认可是因为员工取得了对价,即较低的购买价格等,因此这种限制的权力源自合同,而非公司法。章程对此不做约定,也不会影响这种限制的效力。
实际操作中股权受让方想以善意第三人为由要求股权登记过户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在受让公司股权的时候,且不说还需征询其他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单就公司的章程是有公示效力的这一点,股权受让方也很难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一般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股权受让方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股权出让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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