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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如何维权?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然而伴随网络购物如火如荼的进行也有诸多不和谐、不诚信的现象,比如:商品假冒伪劣、网络诈骗、售后服务缺失等等。网上交易投诉大幅度增加,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网购时消费者如何维权?

然而伴随网络购物如火如荼的进行也有诸多不和谐、不诚信的现象,比如:商品假冒伪劣、网络诈骗、售后服务缺失等等。网上交易投诉大幅度增加,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网购时消费者如何维权?

网友咨询:

消费者发生了网购消费纠纷如何维权?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网购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这是指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并与经营者和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解决争议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的。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不像诉讼、仲裁有严格的地点、时间限制和繁琐的程序,因而解决纠纷快捷方便。同时,也不像诉讼、仲裁要交大笔诉讼费或仲裁费,从而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对当事人当然也经济。因此,协商是广大消费者首选的途径。但这种途径必须要具备一个前提,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必须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就无法采用此方式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它其中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因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出面作为第三者的身份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消协毕竟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组织,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同时消协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法律水准,加之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调解,当事人容易接受。同时,消协调解又不收取费用,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较经济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消费者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不是国家机关,调解属民间性质,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消协也无能为力。即使消协主持的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也达成协议,该协议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还得选择其他途径解决了。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如因不公平交易、价格、计量、食品卫生等问题引起的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申诉,由于这些行政部门具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职责,再由这些部门查处,如果查出了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相应的部门将给他们行政处罚。这样为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和证据,这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但这些行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他们不直接解决消费争议,最多以第三人的身份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所以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也是有限的。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仲裁具有灵活便利的特点,与诉讼相比要快捷;与协商、调解相比,又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表现在,消费争议经仲裁机构的仲裁,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仲裁也成为消费争议解决的一个途径。但仲裁也有局限性。
一是以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消费纠纷的前提和依据,仲裁协议既可以用事前达成,也可以事后达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会受理。可见,不是任何消费争议都可以用仲裁的。
二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不会受理。在我国除劳动纠纷必须要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后,方能向法院起诉外,其他仲裁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同时,仲裁不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但做出仲裁裁决就意味着发生法律效力,不像诉讼还可以上诉。
三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而县级所在地不设仲裁委员会。可见,广大县乡所在地的消费者在申请仲裁时,不得不考虑这一因素给自己带来的不便。同时,仲裁收费一般比法院高许多。基于上述原因,在我国现在消费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很少。
5、向人民法院诉讼。
诉讼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诉讼活动。它与和解、调解、仲裁不同,是由审判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利主持下进行的;和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是由有关机关或组织主持进行;仲裁则是由来自民间组织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主持。

法妞问答律师补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账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
法妞问答律师总结:
当事人在解决消费争议时,要么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要么选择法院诉讼,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就不能向法院诉讼,当然,可以协商、调解、申诉。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选择和解、调解、申诉,也可不经过和解、调解、申诉直接向法院诉讼。当然,也可以通过首先和解,然后调解,再申诉,最后诉讼的程序进行。但无论如何,不能五种途径依次进行,一环扣一环,当事人不能根据实际,权衡利弊来选自己有利的途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消费争议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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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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