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有限合伙人可否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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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否执行合伙事务?
北京盛荣鑫佳律师事务所张昊律师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人企业名义与他们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以及有限合伙法理,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债务人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北京盛荣鑫佳律师事务所张昊律师解析:
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强制性规定较少,更多的体现为意思自治。因此,合伙协议的约定尤为重要。
拟定合伙协议时须注意如下事项:
1、合伙协议须明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在合伙协议中分类列明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的事项,从而可以明确界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无越权。
2、合伙协议须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越权执行合伙事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只有在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越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且需就损失及损失的范围承担举证责任。若合伙协议中对此约定违约责任,则可以相对容易的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合伙协议须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及除名条件和程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灵活有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程序,约定明确的除名条件和程序,可以防止在合伙企业内部出现矛盾,执行事务合伙人不配合变更的情况下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僵局,不能有效运作。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张昊律师简介
南京政治学院法学学士,云南大学法律硕士,取得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资格(心理测试专业)。现任北京盛荣鑫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实务经验丰富,办案认真负责,主要擅长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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