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一、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该死亡继承人称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转继承人。转继承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移转。
二 、转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时间条件:
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或者在遗产分割之后死亡的,均不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则其无法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在遗产分割之后死亡的,就表示继承人实际上已经参与了遗产分割,取得了其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那么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就是直接继承,同样不存在转继承。
2、主体条件:
转继承关系中涉及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继承权。
即其不存在《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且被继承人未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被转继承人继承权。如果被转继承人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则表示其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转继承。同样,转继承人应为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3、意思条件:
继承人必须未放弃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
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由于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发生的继承,遗嘱继承就有着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的效力。
因此,本条规定了但书的内容,即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出于对被继承人意志的尊重,如果遗嘱中对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形,遗产由谁继承作出了安排,或者排除了由继承人的继承人即转继承人继承的情形,此时,应按照遗嘱内容确定财产的归属。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两者极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因此,又称“二次继承”“再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5、法律效力不同。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人只是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综上所述,转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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