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行车纠纷与人互殴,持刀伤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王宝庆伙同杨超、宋树华于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枯柳树村日照街21号门前街道附近,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艾某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其间,王宝庆持刀刺、切艾某胸部、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艾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致心脏破裂急性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王宝庆、杨超分别于2021年10月25日、10月19日被抓获到案,宋树华于2021年10月21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王宝庆,杨超、宋树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田荣哲律师解答:
王宝庆、杨超、宋树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王宝庆、杨超、宋树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宋树华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杨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故意伤害及买卖身份证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三人的近亲属分别代三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可对三人酌予从轻处罚;
田荣哲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资深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前二级检察官,具有十四年检察官、两年纪检监察履历,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代理、刑事合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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