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编造事实诈骗被害人钱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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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明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谎称能够托关系帮助被害人刘某1高价出售矿井,并以托关系需要办事费用为由,骗取刘某1人民币共计430万元。
武明于2021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21年11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武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李军建律师解答:
武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能通过国家有关部门为被害人办理高价出售矿井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的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武明虽有投案情节,但其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鉴于其有投案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李军建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李军建,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四级律师,长期在宁夏建筑房产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擅长房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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