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走私普通物品,逃避税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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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苏海阳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等地的调料产品过程中,通过赵某等人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调料产品71柜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渠道申报进口。
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068484.41元。苏海阳于2019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苏海阳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苏海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褚海波律师解答:
苏海阳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苏海阳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苏海阳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褚海波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有扎实的理论素养和务实的办案经验,对案件的剖析思维慎密,判断准确,逻辑严谨,推论有据,思辨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对人身损害赔偿及企业法律事务以及婚姻、继承、财产争议等案件亦有较深的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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