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上树摘果跌伤死亡,能要求管理方赔偿吗?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友咨询:
2017年某日,M私自在E村景区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无效于当天死亡。E村景区不设门票;E村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M近亲属主张E村村民委员会对M的死亡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M近亲属的主张成立吗?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本案案由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E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对M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E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E村村民委员会作为E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
E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E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M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其次,M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E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E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E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E村的公序良俗。M作为E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E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E村村民委员会对M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M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E村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和防止M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M跌落受伤后,E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2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M送往医院救治。因此,E村村民委员会对M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M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虽然E村为事件的发生地,杨梅树为E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但M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E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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