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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超量化妆品过海关,未申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2月1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网友咨询:

2018年6月16日,罗星华、陈文艳携带超量化妆品,乘坐KE853次航班从大韩民国首尔市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时,二人选走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在罗星华、陈文艳携带的3个背包及2个行李箱中查获化妆品共计1826件。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4414.26元。

罗星华于2019年12月17日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陈文艳于2020年10月29日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二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化妆品及行李箱等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两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朱炎律师解答:

罗星华、陈文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携带超量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罗星华、陈文艳系夫妻关系,以代购为业多次共同前往韩国,对走私行为均有清晰地认识;从作用上看,罗星华会朝鲜语,主要负责在境外兑换外汇、安排采购货物及与返点公司联络,而陈文艳负责用微信联系国内买家并提供账户用于收取钱款;从获取的不当利益来看,走私盈利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未进行拆分。综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积极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

鉴于罗星华、陈文艳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

罗星华、陈文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二人可适用缓刑。

朱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代理多起成功典型案例,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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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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