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伙同同伙聚众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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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5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害人舒某3均、吴某、杨某1等数人与赵明浩及张志康等人,在成都市金牛区“刘明记双流老妈兔头”饭店因踩碰引发纠纷后,张志康持刀将杨某1右肩部刺伤。
在双方被劝离后,舒某3均等人发现杨某1受伤,遂返回饭店内找到张志康等人,继而与张志康、赵明浩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张志康再次持刀向舒某3均、杨某1捅刺,并在吴某等人逃离时,与赵明浩共同追打吴某。
赵明浩用椅子将吴某砸倒在地后,张志康上前向吴某右胸背部猛刺一刀,二人逃离现场。舒某3均因左肩部刀刺所致左颈外静脉断裂、右肺下叶破裂,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吴某右胸部损伤致右肺破裂,为重伤;杨某1头部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为轻微伤。2019年8月23日14时48分,公安机关在成都市地铁七号线龙爪堰站站内将赵明浩抓获。张志康、赵明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朱炎律师解答:
赵明浩因琐事纠纷,持椅子参与打斗,伙同张志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赵明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明浩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赵明浩及张志康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朱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代理多起成功典型案例,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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