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在监狱服刑期间殴打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严厉打击这项犯罪活动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这种独特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深入到罪犯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维护监管秩序,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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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下午,前进监狱八监区2班服刑人员王程和张某1因琐事产生口角,当晚八监区民警对二人作出处理,让张某1写检查,并让王程写认识,王程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写认识。2019年10月21日上午7时15分左右,王程手持白色塑料碗从监区大厅打了碗热水回到监舍,其将碗放到多功能桌上后开始收拾个人物品,在收拾过程中看见张某1坐在自己对面,王程想起之前与张某1发生的矛盾和民警的处理方式,趁张某1低头在收拾个人物品时,端起盛有热水的碗直接扣在张某1的头上并推打张某1致其倒地,随后王程顺手拿起旁边的蓝色塑料凳子砸向张某1,同监舍的其他罪犯立即上前制止王程的殴打行为,并将二人阻隔开。
随后值班民警赶到现场立即将张某1带离了监舍,后又将王程带离了监舍并关在八监区图书室。案发后,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医院初步诊断,被害人张某1左面部、颈部、胸部、背部等部位可见多处烧伤创面,所受损伤为热烧伤(深II°TBSA10%)。12月4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刘德远律师解答:
王程破坏监管秩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程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
王程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但其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鉴于王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刘德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我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行政诉讼。
⚖️陕西朔风刑辩律师团队主办律师。
⚖️中国法学会、西安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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