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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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至4月,王友威在青岛市城阳区,通过在社交软件上冒充女性同男性聊天的方式,虚构代购香烟、吃饭等事实,分别让苑广军、黄某、汤某、张某、宁某、常某等微信好友向其转账共计一万八千余元。
仇吉翱明知王友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向王友威提供微信账号、支付结算支持。王友威、仇吉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张立华律师解答:
王友威、仇吉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友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仇吉翱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仇吉翱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张立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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