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雇员捕鱼时不慎溺亡,能否要求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网友咨询:
张某与陈某、姜某三人合伙,于2019年下半年购买了网船、渔网、汽车等工具,专门承接鱼塘捕鱼工作,并雇佣聂某等3名工人。2020年8月,周某购买了宜兴市和桥镇某鱼塘主的鱼,并推荐交给张某的团队捕鱼。8月22日下午,在未准备救生衣等防护物品的情况下,张某带着聂某等3名捕鱼工来到鱼塘拉网捕鱼。期间张某叫聂某到对岸帮着拉网,该鱼塘占地47亩,周围完全可以行走,但聂某却采取了游过去的方式,在游到对岸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溺亡。
聂某能否要求雇主、鱼塘主及买鱼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杨敬秋律师解答:
张某团队合伙捕鱼,并雇佣聂某等人,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聂某明知从鱼塘游到对岸有风险,却没有选择在鱼塘边步行至对面的方式,而是下河游至对岸,该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聂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鱼塘主是通过买鱼主的介绍,联系到张某的捕鱼团队进行打网,鱼塘主与张某团队之间构成承揽关系,买鱼主与张某团队则是中介关系。
死者聂某的雇主为张某团队,鱼塘主与买鱼主不承担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杨敬秋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优律所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始终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精通民事、经济、刑事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方面成绩突出,被评为衡明律师事务所实务先进和理论先进律师。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