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酒后驾车与三轮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9月11日4时许,艾宏磊酒后驾驶鲁H×××××轿车与被害人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郑某受伤,后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
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于机体造成胸部闭合性损伤及下肢开放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艾宏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艾宏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丰江律师解答:
艾宏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艾宏磊案发后在肇事现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艾宏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由于艾宏磊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丰江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丰江,中共党员,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团队负责人,贵阳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贵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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