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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领导不满,持刀捅刺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未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但是,基于报复、奸情等动机杀人,属于杀人的常态,不能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未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但是,基于报复、奸情等动机杀人,属于杀人的常态,不能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网友咨询:

刘兴富系遵义市红花岗区妇幼保健所原工会主席,在岗期间对红花岗区妇幼保健所所长张某、副所长刘某工作事务心怀不满。2015年6月29日16时许,刘兴富在单位办公区内听见他人议论本单位机构合并与人事任命的消息后,对张某、刘某愈发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后朝刘某胸腹部、背部、颈部,张某腹部等部位连续刺杀致二人严重受伤。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刘兴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张某、刘某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刘兴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维因律师事务所赵永强律师解答:

刘兴富因工作琐事对被害人张某、刘某不满,持刀肆意捅刺二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兴富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刘兴富作案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滞留案发现场等待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赵永强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理论功底扎实,经验丰富,尤擅长知识产权案件和涉税案件,以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办案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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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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