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危险驾驶机动车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3月3日22时20分许,郭明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25.55mg/100ml)驾驶晋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条山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运城市条山街与中银大道交叉口处时,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至此等红灯的杜京东所驾驶晋A×××××小型轿车尾部,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形成车损交通事故。郭明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史松涛律师解答:
郭明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郭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郭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史松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律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之宗旨,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