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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伪造虚假合同进行逃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网友咨询:

2015年至2016年,刘坚在原浙江省绍兴市进出口公司国际贸易部担任负责人、经理期间,以该公司的名义,单独或结伙以编造相关的虚假加工合同等方式,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并免税进口涤纶丝、人造丝、涤塔夫坯布等料件,未加工复出口,而非法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114万余元。2021年6月,刘坚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刘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卓浩律师解答:

原浙江省绍兴市进出口公司在进口相关保税货物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虚假核销,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因该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再追诉其刑责。

刘坚作为该公司下属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系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刘坚系为单位利益而负责实施本案部分环节的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认定从犯,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刘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卓浩律师解答: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律师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处理大小案件几百起。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积极处理案件,基本上都达到了委托人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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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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