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酒驾与三轮车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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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6时许,张建强饮酒后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西夹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华恩配件厂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的师某驾驶的三轮车(乘坐人令某)相撞,造成师某、令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建强于当日6时5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离开事故现场至路旁的农田里等待,后又回到道路上向民警表明其交通肇事,7时25分临猗县公安局交警至现场进行勘查,张建强在场配合调查。令某于8月12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临猗县公安局于8月17日立案侦查。经鉴定,令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性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事后,张建强家属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事发时张建强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
张建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高美玲律师解答:
张建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
张建强离开事故现场至路旁的农田里等待,后又回到道路上向民警表明其交通肇事,依法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张建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建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张建强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高美玲律师补充: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目前处理交通事故、劳动工伤事宜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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