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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误解后持刀伤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网友咨询:

6月6日21时许,郑国兴伙同陈勇坚、蔡玉在雷州市东里镇白岭东村的虾塘处等人时,杨某4和杨某5、杨某6、杨某7、杨某8、杨某9等人也来到杨某8的虾塘旁,杨某4指责陈勇坚等人是不是想偷东西。陈勇坚听后骂杨某4并用脚踢打杨某4,被杨某8、杨某6、杨某7等人劝开。接着,陈勇坚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殴打杨某4并持刀往杨某4身上乱刺,蔡玉也帮忙殴打杨某4,郑国兴帮忙阻拦杨某8等人上前劝架。杨某4被刺后跑开,郑国兴即与陈勇坚、蔡玉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约1小时后,群众在现场附近找到杨某4并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杨某4已死亡。经鉴定,杨某4符合左耳前、左锁骨上窝、左肩胛区及左上臂被单刃锐器刺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谢泽华律师解答:

郑国兴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郑国兴的共同犯罪行为给杨某3、李某、杨某1、杨某2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国兴在陈勇坚、蔡玉伤害被害人杨某4时,阻拦他人劝架,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郑国兴的行为并非导致杨某4死亡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谢泽华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佛山市以案释法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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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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