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因口角引发争斗,被害人能够要求打人者承担赔偿责任吗?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网友咨询:
8月18日晚上6点左右,李某在家准备吃饭,刘某某的媳妇敲李某家的大门,说李某讲她家姐姐杨某某与别人逛路。刘某某把杨某某用三轮车带到李某家门口,刘某某下车后辱骂李某,杨某某也辱骂李某为“烂婆娘”。后来,李某到刘某某家喊杨某某对质,杨某某承认与别人逛路一事属实。在几个人的撕扯下,李某被摔倒在地上。杨某某、刘某某及其媳妇三人同时压在李某身上,李某爬起来后,还未站稳,刘某某双手又抓起李某胸口的衣服往客厅的门口摔,李某的头碰在门上,以后什么也不知道,醒来后被杨某某抱起,后面李某报警求助。李某当晚被送到永XX医院进行了头部CT检查,后入住永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脑震荡;2、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12天,病情好转。其中,在XX医院的检查费为843.00元,在XXX人民医院的医疗费为4850.83元。出院后,多次要求刘某某、杨某某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合理支出,两人蛮不讲理,拒不支付。李某能够要求两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常健律师解答: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某某刘某某殴打他人,造成他人受伤住院,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常健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诉讼法律业务,理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案件均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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