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趁无人盗窃电动车自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网友咨询:
2019年8月7日14时许30分许,官某在站前西路某店门口,趁电动车车主柳某将电动车停放在店门口充电,电动车钥匙未拔,趁无人看管之际,将电动车盗窃走。官某骑车到南昌市某甲医院做完治疗后,又将电动停到南昌市某乙医院电动车停车棚里,并用失主的地锁将电动车锁好。然后上某乙医院住院部照顾其母亲。次日1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某乙医院电动车停车棚将前来骑车外出买饭的官某抓获,当场缴获其盗窃的电动车。经委托西湖区价格证中心对嫌疑人所盗窃的某品牌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贰元整,被盗电动车公安机关已发还失主。 官某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孙恒律师解答:
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孙恒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孙恒律师,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法学学士和医学学士,持主治医师资格证书,曾经在某三甲医院从事临床工作数十年。特别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及工伤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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