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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表白同学被拒后将其残忍杀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孩子进入中学以后,家长往往担心他们与异性交往。那么,如何看待孩子与异性同学交往呢?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处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与异性交往的原因:一是由于学习或社会工作的需要,这种交往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男女生之间建立正常的友谊是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二是孩子生理上的变化,对异性产生了好奇心以至爱慕心,这是孩子心理发展的正常表现。

孩子进入中学以后,家长往往担心他们与异性交往。那么,如何看待孩子与异性同学交往呢?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处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与异性交往的原因:一是由于学习或社会工作的需要,这种交往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男女生之间建立正常的友谊是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二是孩子生理上的变化,对异性产生了好奇心以至爱慕心,这是孩子心理发展的正常表现。

网友咨询:

8月,袁某因高考成绩不理想,到巴中中学龙湖校区高三复读。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袁某逐渐对同班同学李某某产生好感。11月11日20时许,袁某向李某某表白,李某某表示待高考后再谈此事。此后,袁某无法静心学习,情绪极不稳定。同月18日上午,袁某乘公交车返校途中,觉得生活没有意义,遂产生不能和李某某活在一起就死在一起的想法。

当日21时许,袁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断线钳、锯条和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进入巴中中学龙湖校区,并将之隐藏于学校绿化带内。学校熄灯后,袁某藏匿于实验楼教室内。次日凌晨2时许,袁某来到李某某住宿的寝室外,用断线钳、锯条破坏窗户防护栏;5时许,袁某剪断防护栏钢筋条,借助木凳潜入寝室,爬上李某某所睡的上铺,用水果刀多次捅刺李某某头、颈部,致李某某当场死亡。其间袁某用水果刀割颈自杀,后被送往巴中市中心医院救治生还。 袁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孙恒律师解答:

袁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恒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恒律师,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法学学士和医学学士,持主治医师资格证书,曾经在某三甲医院从事临床工作数十年。特别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及工伤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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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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