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驾车在路口与电动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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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17时52分许,何汝成驾车行驶至虹光路路口处通过该路口时,将驾驶电动车至该路口的王某1,车上乘员张某1撞倒,致王某1、张某1倒地受伤,其中王某1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汝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何汝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何汝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胡明律师解答:
何汝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向被害人亲属作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胡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多年的军旅生涯磨砺了正直坚韧的品性,长期关注民商法领域,对合同,侵权责任,婚姻继承等案件有较多的体会,希望用不懈的勤奋和真诚的态度去帮助每一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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