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与无证驾驶的人相撞,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就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或驾驶证过期没更换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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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6日7时35分许,梅耀治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许蔡线与东那线路口时,与同方向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的许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许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梅耀治拨打电话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后,许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不久后许某抢救无效死亡。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梅耀治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汽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梅耀治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胡明律师解答:
梅耀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梅耀治拨打电话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对梅耀治予以从轻处罚。
胡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多年的军旅生涯磨砺了正直坚韧的品性,长期关注民商法领域,对合同,侵权责任,婚姻继承等案件有较多的体会,希望用不懈的勤奋和真诚的态度去帮助每一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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