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徐伟明律师:有限合伙中,合伙人能否约定份额转让应经全体同意?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向外部相对人转让合伙份额的,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合伙份额转让的法律后果。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合伙人能否约定转让份额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呢?
网友咨询:
张某、某投资公司、某实业公司、某金融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张某与某金融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份额转让给金融公司。金融公司未履行,请问张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会被法院支持吗?
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徐伟明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中对“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作出了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有限合伙企业部分并没有就“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规定,但《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可以参照普通合伙的相关规定。
第二、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以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经营方式或组织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由于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因此,该《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张某请求继续履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徐伟明律师解析:
在法律对于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没有特别限制的情况下,合伙人之间自行约定转让条件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伙人协议相当于公司章程,对于合伙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只要合伙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转让份额的限制性约定应当有效。
徐伟明律师,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自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格言:用心做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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