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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律师:老人购物未付钱逃脱中受伤,超市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8月25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近期新闻推送苏州一位老人在超市购物未付钱,被工作人员拦截后,双方发生争议,后老人从二楼跳窗脱逃,导致受伤,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拦截老人的行为与老人跳窗受伤之间是否成立因果关系?

近期新闻推送苏州一位老人在超市购物未付钱,被工作人员拦截后,双方发生争议,后老人从二楼跳窗脱逃,导致受伤,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拦截老人的行为与老人跳窗受伤之间是否成立因果关系?

网友咨询:

老张在某超市购物时,拿了一袋散装鸡腿,称重后离开摊位,但是未付钱,并打算径直离开。超市工作人员黄某发现并进行阻拦,双方因价款是否支付产生争议,交涉过程中,老张突然从办公室窗户翻出,导致摔伤,超市是否承担责任呢?

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解答: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超市对老张的突发行为无法预见、无法劝阻,不存在过错,超市与老张的交涉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与老张的损害后果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故超市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波律师解析:
老张的行为涉嫌侵害超市的财产权,超市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阻止老张离开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7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会因为“谁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闹”而判“谁有理”。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也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波律师,法制日报个案采访律师,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法制进行时“名嘴说案”栏目特约嘉宾,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工作态度严谨,结案速度快,胜诉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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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助行为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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