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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常茹律师:顾客在商场门店前摔倒,应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8月2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顾客在商场消费时,商场管理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人员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该场所内遭受侵权的,商场管理人具有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顾客在商场消费时,商场管理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人员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该场所内遭受侵权的,商场管理人具有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友咨询:
顾客误将手中的饮品洒落于商场内一门店的后门处,另一顾客路过时不慎摔倒受伤。门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苑常茹律师解答:
1. 关于门店经营者是否负有门店后门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门店后门是否属于商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认为,门店后门既属于商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又属于商场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1]部分法院则认为,门店后门系商场公共区域,商场经营者、管理者对商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门店的经营者亦属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法院可能认定门店后门属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地面,门店经营者对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关于门店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若门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门店后门发生饮品倾洒事件后,门店的工作人员未及时清理现场或通知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清理现场,未在门口设置明显的“小心滑倒”的标示、未铺设防滑垫等,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苑常茹律师解析:
为避免类似纠纷,商场经营者、管理者及门店的经营者都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意识,提升应对能力。

1.加强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比如:门店和商场可以在台阶处、地面湿滑处以及有透明玻璃的地段放置一些标志明显的提示牌,并提示顾客保管好个人财物。

2.提升应对能力。当出现不安全因素之时,门店经营者与商场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及时沟通、尽快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3.门店经营者与商场经营者、管理者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可明确约定顾客在门店门口等商场公共区域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门店与商场的责任分配,避免后续纠纷。

4.若已出现财产或人身损害事故,门店以及商场的工作人员应争取在第一时间救助以减少损失。

5.门店或商场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存好现场照片、监控等现场证据,保存为受害者支付费用的票据,以及与受害者的相关沟通记录。

6.门店及商场工作人员应注意维护经营场所的秩序,避免因为人流过多,发生拥挤、踩踏事件造成伤害。同时防范并制止偷盗等第三人侵权行为。

苑常茹律师:主要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及期货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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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保障责任  侵权责任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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