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关庆猛律师: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行人摔伤谁赔偿?
因城市规划或者道路修整等原因,公共道路经常被修改、挖掘,但是通常情况下没有达到到封路的程度,仍然有不少行人路过,因道路现不适合行走,应当设置一定的警示标志。如果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导致行人摔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小李在某县城一家工厂上班,且需要经常上夜班。2018年11月,一家道路工程公司在小李上班的必经之路上开始施工。他们开挖了路面,却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围挡。小李晚上11时去工厂上班时,正好赶上这一段路灯坏了,他一个不小心骑车掉入被深挖的路坑。对于小李摔伤导致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关庆猛律师解答:
该案属于侵权纠纷中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该类纠纷以施工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设置了安全措施来判断责任分配。结合本案来看,该道路的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并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围挡,因此,对于过错方的施工人要对小李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法》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庆猛律师解析:
在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人应当立即取证,固定证据。人身损害的基本证据:
1、要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据。
2、医疗部门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用药明细、病休证明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等。
3、误工损失(工资、奖金、误工天数、扣发工资情况)证明。
4、护理人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情况、请假天数、扣发工资情况)证明。
5、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6、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可以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庆猛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工伤、专利、商标、婚姻继承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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