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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如何排除非法集资的风险?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10月1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只是一个定性的表述,即行为的“非法性”和“集资”的行为特征。其具体体现就是我国《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只是一个定性的表述,即行为的“非法性”和“集资”的行为特征。其具体体现就是我国《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朱华科以案说法

2012年1月4日,张某、刘某、陈某共同成立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招聘被告人李某、高某等人负责管理、经营公司,并通过高某等业务员在超市、居民小区、道路上散发传单的形式,宣传自行设定的理财产品,以转让债权的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张某通过业务人员先后向陈某甲、王某乙等人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779万元;刘某通过各业务员先后向陈某甲、王某乙等人变相吸收存款人民币1078万元;高某担任业务员、代理团队经理期间,个人或通过团队业务员先后向陈某甲、王某乙等人变相吸收存款人民币159万元。

该案被告人张某提出该投资管理中心是合法注册并正式向当地主管机关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多次通过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的检查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案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情形,各被告人均系自然人犯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公诉机关按照各投资人每次投资的数额,采用累加计算的方法计算犯罪数额并无不当,对于投资人取回本金的,也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朱华科律师普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12年房地产公司法务管理经验,先后担任四川荣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创新集团、合景泰富集团、世豪集团法务负责人,所服务企业一直专注于高品质物业的开发,业务涉及住宅、别墅、酒店式公寓、酒店、超甲级写字楼、资产经营、物业管理等多个发展领域,熟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房地产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上百起民商事诉讼纠纷,民商事诉讼经验丰富,擅长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企业风险防控类法律事务,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商品房营销运营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处理有系统的研究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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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机构为了避免形成非法集资的风险,要与当地互联网金融管理协会保持经常性的沟通,深刻学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前车为鉴,牢牢把握银监会的监管思路。以下总结8点,供参考:

1. P2P网贷机构要遵循业务本质,项目要一一匹配,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

2. P2P网贷机构要落实实名制原则,要求平台投资人与融资人进行实名登记,监控资金流向。

3. P2P网贷机构要明确自身信息中介的角色,严格道德底线,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中介服务。

4. P2P网贷机构应对自身平台从业高管的专业背景、从业年限进行筛选,确保业务专业性、合规性。

5. P2P网贷机构与第三方支付、银行托管机构保持实时的信息对称及透明,确保机构自身不接触资金流转。

6. P2P网贷机构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出借资金或收益作出承诺和保障,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 P2P网贷机构定期信息披露、理性揭示风险,联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审计。

8. P2P网贷机构业务应坚持小额借款,分散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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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P2P平台如何排除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平台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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