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申请专利无效,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辛辛苦苦将专利申请成功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如果该专利属于不应当被授予的情况,那么专利权就会归于无效。那么想要申请专利无效,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网友咨询:
怎么收集专利无效证据?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宋佳洲律师解答:
收集专利无效的证据,应当首先了解专利无效的认定,在此基础上收集事实证据。
1、收集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证据,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收集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的证据: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收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证据,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收集重复授权的证据: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各国专利法》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宋佳洲律师解析:
专利说明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专利说明书是指各国专利局或国际性专利组织出版的各种类型说明书的统称。包括未经过专利性审查的申请说明书,如德国公开说明书、日本公开特许公报,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等;以及经过专利性审查的专利说明书,如美国专利说明书、前苏联发明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等。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主体。其主要作用,一方向是公开新的技术信息,另一方面是确定法律保护的范围。只有在专利说明书中才能找到申请专利的全部技术信息及准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信息。就狭义而言,专利说明书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
宋佳洲律师2013年从事律师业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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