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按份之债是什么意思?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就是关于按份之债的有关规定。在多数人之债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都属于按份之债。
网友咨询:
甲、乙、丙三人为合伙关系,在共同经营中队丁欠下3万元的债务。在债务到期后,丁表示免除甲1万元的债务。
B:丁不可以向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履行2万元的债务。
C:如果乙偿还了2万元的债务,则乙可以向甲追偿1万元。
D: 如果甲履行了2万元债务,见乙没钱,则甲可以向丙追偿2万元。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债权人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效力,虽然对外及于所有债务人但对内按分之债是个别债务人债务的免除。甲不应该再承担内部按份之债
C说法错误,丁免除了甲的债务,其效力及于内部按分之债,甲可拒绝乙的要求。乙只能向丙追偿1万元
D说法错误,甲只能向丙追偿1万,甲只能以各自分摊的份额来追偿
债的一方当事人是多数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债的标的为可分的债务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法妞结语:按份之债的主要特征是每个当事人仅就自己拥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因此,只有债的标的为同一可分的给付时,才能成立按份之债。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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