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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9月3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业主的需要,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有所不同。按照国际上项目阶段划分方法,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从项目决策开始,直到交付业主运营,也可以从方案设计、基础设计或详细设计开始到交付使用。

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业主的需要,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有所不同。按照国际上项目阶段划分方法,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从项目决策开始,直到交付业主运营,也可以从方案设计、基础设计或详细设计开始到交付使用。

法律咨询: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吗?

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覃舸瑞律师回答:

是的。


覃舸瑞律师律师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覃舸瑞律师补充: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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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  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吗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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