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吗?
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已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吗?
网友咨询:
A在一起与E的诉讼中,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D查无下落,亦无财产可以执行。经查,E在工商登记中的资料显示,B、C、D共同设立此公司,其中B出资550万元,C出资2200万元,D出资8250万元。但三股东向E在银行设立的银行账户注资后又抽逃出资,E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此虚假出资行为给A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吗?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于邦志律师解答: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于邦志律师解析:
实践中抽逃出资的表现:
(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和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在验资完毕后,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于邦志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债务纠纷,离婚,商务谈判,曾为中国移动,家乐福,现代快报,苏常柴,美国查特,区总工会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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