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未经许可在网上经营合伙店铺,是否构成了网络侵权?
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方方面面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来自网络侵权的伤害,尤其是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那么未经许可在网上经营合伙店铺,是否构成了网络侵权?
网友咨询:
王某与端某开始合作经营淘宝店铺“端医生小店”,店铺主要销售配方茶饮,端某负责提供茶饮配方和产品技术支持,并许可店铺使用其姓名、肖像和同仁堂医院坐诊专家医生的身份进行宣传。后来双方解除了合作关系。合作关系解除后,“端医生小店”未经端某许可,继续在店铺内使用端某的姓名、肖像、个人荣誉等资料。是否构成了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昊宇律师解答:
未经许可在网上经营合伙店铺,构成了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人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版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昊宇律师解析:
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王昊宇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任职于上海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
王昊宇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股权纠纷、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为多家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提供过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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