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是抽逃出资,向公司借款算作抽逃出资吗?
有些股东通过向公司长期大额借款的形式变相抽逃出资。但也有股东确实是向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恶意抽逃出资。那么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是抽逃出资,向公司借款算作抽逃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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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是抽逃出资,向公司借款算作抽逃出资吗?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张燕梅律师解答: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账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张燕梅律师解析:
避免股东因从公司借款而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从而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股东借款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借款股东应于决策程序中进行回避并及时向其他股东进行披露,并在公司财务上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股东应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协议中应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偿还方式、是否设立担保等通用借款内容进行约定,并尽量使上述约定符合市场环境下公允交易之标准。
3、取得借款后,股东应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保存好相应还款凭证。公司应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进行还款催告,保留好相应催告凭证。
擅长公司法务,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大学本科毕业,在校主修经济法,曾就职于企业多年,后从事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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