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股东行使权利的误区有什么,股东行使权利有哪些误区?
开办公司已经成为人们比较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作为公司投资人的股东,法律赋予了他一系列的权利。但是许多股东对自己有哪些权利以及权利如何正确行使上存在许多误区,这种认识上的不足不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获利能力,而且可能会导致股东承担本不该承担的法律风险。那么股东行使权利的误区有什么,股东行使权利有哪些误区?
网友咨询:
股东行使权利的误区有什么,股东行使权利有哪些误区?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杨浚珑律师解答:
股东行使权利的误区:
误区之一:召开会议罢免或开除其他股东。
误区之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撤资或者退股。
误区之三:不论公司盈亏如何,股东只拿固定回报率。
误区之四:股东是公司的主人,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杨浚珑律师解析:
股东之权过度扩张,可能造成股东权利“越位”,股东直接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公司权责不清晰、不对等,管理混乱,也不利于公司发展。
股东之权过度下放,如果董事会权力过大,可能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决策,没有人能够制约董事会;如果监事会权力过大,则可能束缚董事会日常决策,萎缩不前,不利于公司发展。
股东权利要“到位”但不“越位”。授权董事会、监事会充分运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当董事会与监事会间出现冲突时,股东应能够从最高层面去协调;当董事会、监事会合谋穿同一条裤子,股东会能够从最高层面去制约。
股东在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时始终要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作为依据,除非有证据证明部分股东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
擅长公司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及非诉讼类法律业务。对重大复杂疑难诉讼具有丰富经验。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日常法律咨询,熟悉国内公司法律并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办理专业法律业务,在实际法律业务中累积了大量的经验。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为公司审查、起草合同、完善制度、防范风险,处理各类咨询并出具法律意见,为公司最大程度的降低了法律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业期间经办了云南省内多起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对于涉及到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学术获奖情况:《P2B模式中有关反担保抵押的法律问题》被2015年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组委会评为三等奖;《互联网融资租赁P2L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发展建议》被2016年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组委会评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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