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2020年一场新冠状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给诸多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困难。当合同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时究竟是应当适用不可抗力还是应当运用情势变更,那么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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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魏中运律师解答:
1、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但如果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显失公平;
2、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魏中运律师解析:
《民法典》则是将前述各地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变通意见予以了明确,对于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适用情势变更,共同承担合同条件变化所带来的损失,而非直接适用不可抗力来彻底免除法律责任的承担,解除合同。自2021年01月01日起《民法典》即开始实施,在新的法律规范背景下:
若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抗力诸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双方期望继续履行合同,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合理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或条款变更、调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处理;但若发生不可抗力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根本不能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要求依据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彻底排除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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