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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企业宣告破产要向社会发出公告,依法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务事项进行清算,然后通知债权人前往公司对债权进行申报。那么企业破产终结的情形有什么,企业破产终结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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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终结的情形有什么,企业破产终结有哪些情形?
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刘丹律师解答:
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 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三)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刘丹律师解析: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显示,破产案件因执转破制度大幅增加的同时,体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一是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众多;二是破产财产规模较小或无产可破企业大量存在;三是大量破产企业经营不透明,财务管理混乱,法人人格混同,出资不实等现象频发;四是破产程序被迫终结案件增多;五是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与破产管理人队伍力量不足的矛盾突出。以上特点导致在大量破产案件中,根据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依法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等的情形大量存在,且众多破产案件因各种原因未能穷尽手段对此予以追究。
企业破产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情况下,如管理人未向股东追收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可代管理人起诉,将相应财产归入破产财产。此外,鉴于企业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在破产程序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提前终结的情形下,是否应当同时宣告企业破产,学术与理论界尚有争议。也即有可能存在破产程序虽然被迫终结,但法院未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形。在该等情形下,破产程序仅因无法继续而终结,企业回到未进入破产程序前的状态,债权人自可依据上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股东主张给付。
刘丹律师2003年法学本科毕业,曾在某基层检察院先后从事公诉、民行监督等工作,2015年取得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及学历,目前已从事法律工作达15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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