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哪些条件,是什么?
对于现在的许多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的存在可以使公司获得大量的投资以及运营所需要的资金, 但是相应的也需要将自己公司一部分的控制权交由股东掌管,甚至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方向,那么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哪些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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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哪些条件,是什么?
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周飞律师解答: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在会议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公司法》第102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周飞律师解析:
股东大会的性质体现在以下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周飞律师曾任职大型国企,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执业后办理多起经济案件,深受当事人好评,擅长合同纠纷、企业法务、损害赔偿、婚姻。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格言:只向真理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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