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请求返还出资款吗?
公司设立不是一帆风顺的,时常会因种种原因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未能成功设立公司。这时发起人与发起人之间,时常会因为是否应该返还出资发生纠纷,那么,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请求返还出资款吗?
网友咨询:企业设立失败后,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梁胜利律师解答: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企业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梁胜利律师解析:
目前,在实践中,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一般以后以下两种情况:
1、尽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民法等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该返还相应的出资。
2、按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该返还出资,但这不意味着发起人就一定能拿到钱: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设立失败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梁胜利律师2001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硕专业,2004年开始执行。共办理各种诉讼案件500余件,同时担任十二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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