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受害人,还能再次获得加害人赔偿吗?
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依法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而具体的赔偿标内容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履行。那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受害人,还能再次获得加害人赔偿吗?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获得赔偿后被害人又依据人寿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王远义律师解答:
如果受害人所投保的是财产损害险,那么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受害人从交通事故责任人那里已经获得赔偿的,就不能够再主张保险赔偿了。
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提起的请求,都能够获得支持。但是,要注意一个特殊情况,即如果被保险人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而被保险人已经从加害人处获得了医疗费用的赔偿,则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部分费用,即医疗费用赔偿采用的是补偿原则。如果是其他的保险,则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需要看保险合同对内容。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王远义律师解析:
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最终取得的赔偿总额不得高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额,即被保险人至多只能得到的一份赔偿,而不能得到双份赔偿。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贵州省优秀律师,贵阳市优秀律师。执业12年,有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在办案中,全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执业理念:受君之托,忠君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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